小区车位归业主共有!太原市将针对物业管理定规矩!
2013年,太原市关于物业管理曾有一次价格听证会,做出了物业最高限价:太原物业收费(停车、装修)将迎来最高限价(详情点击蓝色字体直达),再后来国内有城市针对小区车库做出过法律判决:住在太原南(四):小区车库到底属于谁?业主们准备好!(详情点击蓝色字体直达),近日,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这是我市首次为物业管理在法律层面定规矩。
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共分为八章六十九条,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注:决定后两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委会行使职权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履行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督促、协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等。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行为:
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
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
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和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产;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违反规定进行装饰、装修,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划;
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侵占、破坏共用部位或者擅自改作他用;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建(构)筑物承载能力的物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车库设置和使用方面,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依据规划按照出资情况确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
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但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对于车位而言,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同意,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此外,物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主大会的委托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
后台回复:物业 可查看太原物业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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